国际碳市场成立的法律基础是从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规定了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排放交权易(ET)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另外在《京都议定书》体制之外,愿意积极地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做出贡献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自发地购买自愿减排量VER,从而形成了一些自愿减排市场。
其中,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CDM为中国企业开辟了新的国际融资渠道,使合格的节能减排项目可以通过出售减排量获利,受到了广大企业的欢迎。中国CDM市场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一直呈蓬勃发展势头,到2010年2月,国家发改委代表中国政府批准的项目为2399个,已经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项目774个。 |